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121號
TCDV,107,司票,3121,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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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嘉美開發有限公司呂明哲許淑珍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嘉美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
  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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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