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俊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嘉美開發有限公司、呂明哲、許淑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嘉美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 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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