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林麗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弘展有限公司、葉成聰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①補正相對人葉成聰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
欄勿省略)。
②確認利息起算日應自105年7月2日或105年7月3日起計算利
息(因附表與聲請事項記載不一)?聲請狀末並請加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