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973號
TCDV,107,司票,2973,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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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吳睿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賴水生究為「相對人」或「僅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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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