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郭文斌
相 對 人 高林素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文斌為受監護宣告人高林素招辦理被繼承人高允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林素招(女、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高允於民國 106年5月10日死亡,留有遺產。相對人前經法院為監護宣告 ,且由子女高忠正擔任監護人。因相對人之子女與相對人均 為被繼承人高允之繼承人,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故相對人 之子女開會後同意由聲請人郭文斌(男、37年07月16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高林素招辦理被繼承人高 允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 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同意書等件為證,復 經依職權查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00號裁定核閱無誤,堪 信為真正。又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亦有同意書附卷可按,是本院認由聲 請人郭文斌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高允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