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宥萓
聲 請 人 林清財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宸彬之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 棄繼承且經准予備查,須選任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本件之相對人,此 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4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