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38號
TCDV,107,司拍,238,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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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朱欣妮
聲 請 人 余文惠
相 對 人 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惠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 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債務,包 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約定事項所擔保債務依 法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參與分配之費用,設定新臺幣 (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之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惠君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500,000元,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如有一期未支付或所簽 發或背書之支票、本票及借據在到期日不兌現,本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7年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 尚欠本金共新臺幣2,5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 。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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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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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太平區 │ 永隆 │ │ 153 │ │ 92.44 │ 全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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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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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 │臺中市太平區永│店舖、住宅 │1層 :35.1 │ │ 全部 │
│ │ │隆段153地號 │加強磚造 │2層 :41.85 │ │ │
│ │ ├───────┤2層 │合計:76.95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光│ │ │ │ │
│ │ │興路699巷6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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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