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中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墊款、透支、信用卡。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11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2.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 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 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 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約定之費用。5.抵押 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 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中方,1分之1。 嗣債務人徐中方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22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至民國117年11月 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2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4,210,02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房貸借款契 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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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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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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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信安 │ │0589-0000 │7593.49 │100000分之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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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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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8 │地號:信安段 │住家用 │總面積:155.26 │陽台:18.17│ 全部 │
│ │ │0589-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層數:14層 │ 9層:155.26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福│層次:9層 │ │ │ │
│ │ │祥街9號9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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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信安段03246-000建號**1127.0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6。 │
│共有部分:信安段03250-000建號**14283.3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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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5 │地號:信安段 │管理室 │總面積:11.00 │ │10000分 │
│ │ │0589-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之58 │
│ │ ├───────┤層數:13層 │地下二層:11.00│ │ │
│ │ │臺中市西屯區福│層次:地下二層 │ │ │ │
│ │ │祥街5號地下二 │ │ │ │ │
│ │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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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信安段03250-000建號**14283.3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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