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羿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大眾商業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 ,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 滅之大眾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 大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 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㈠㈡民國(下同)105年7月15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㈡6 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5年7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 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
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 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呂羿徵,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呂羿徵於105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各㈠5,00 0,000元㈡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112年7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1月18日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08,375元及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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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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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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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青雲 │ │85 │3396 │100000分之 │
│ │ │ │ │ │ │ │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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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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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 │臺中市北屯區青│集合住宅 │7層:55.26 │陽台:6.76│全部 │
│ │ │雲段8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雨遮:1.31│ │
│ │ ├───────┤12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景│ │ │ │ │
│ │ │和街336號7樓之│ │ │ │ │
│ │ │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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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青雲段836建號,面積:704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9 │
│ (含停車位編號7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1) │
│ 青雲段837建號,面積:153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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