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18號
TCDV,107,司催,418,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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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劉盛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
  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說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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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