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乃仁、黃珮縈等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
拾肆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
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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