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8號
SCDV,106,補,758,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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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乃仁、黃珮縈等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
拾肆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
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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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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