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06號
TCDV,107,司促,8906,2018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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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
債 權 人 梁眞福
債 務 人 易理仕
一、㈠債務人易理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及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
   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莅彫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張莅彫其住所業經戶政機關逕行遷至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而有住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予駁
   回。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
   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
   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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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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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退票日即提示日即利息起│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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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8月5日 │320,000元 │106年8月7日 │AJ9609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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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8月15日 │260,000元 │106年8月15日 │AB783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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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9月25日 │300,000元 │107年5月16日 │AJ960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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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10月10日 │120,000元 │107年5月16日 │AJ9609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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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10月13日 │350,000元 │107年5月16日 │AK9331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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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10月31日 │530,000元 │107年5月16日 │AB783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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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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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