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40號
TCDV,107,司促,13340,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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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40號
債 權 人 賴榮俊
債 權 人 吳宗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瀚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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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