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債 權 人 東宮巨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愛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管理費繳費方式究為「月繳」或「季繳」?如為「月
繳」,未到期管理費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請陳報已屆期
管理費請求金額為何?並詳列計算式。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