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33號
TCDV,107,司促,13233,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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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廖源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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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