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08號
TCDV,107,司促,1290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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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債 權 人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嘉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陳報債務人購買機車之相關釋明資料或契約書影本(如:
  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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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