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熊子頤
債 務 人 熊長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熊子頤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熊長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8,939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1月04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2月0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8,93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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