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9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國煌即谷盛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利息8,941元,依法不得
滾入本金再次請求利息)。
㈡提出債務人楊國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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