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債 權 人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秝圻即允富水電行即凱昱水電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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