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美欣
債 務 人 謝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美欣於90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670,000元並
邀謝朱秀英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90年08月31日起計息
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
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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