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70號
TCDV,107,司促,12270,201805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樺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伍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陸拾玖元整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樺建於105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4,005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3,018元整、消費款75,244元整、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63,8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18元整及違約金4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9,069元整
  自107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