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56號
TCDV,107,司促,1225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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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童芷筠
債 務 人 童立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童芷筠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童立言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
    466,16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
    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童芷筠自民國107
    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329,24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1月0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童立言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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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