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童芷筠
債 務 人 童立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童芷筠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童立言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
466,16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
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童芷筠自民國107
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329,24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1月0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童立言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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