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淑君
債 務 人 鉅大汽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蕭榛諒
人
債 務 人 蔡文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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