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
債 權 人 李清淇
債 務 人 蔣文龍即佳昇洗衣號
一、債務人蔣文龍即佳昇洗衣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
伍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蔡素芬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VC7419988、VC76629
54、VC7662955、VC76630000、VC7662956、VC7662984支票6
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
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6紙支票,對
於背書人蔡素芬,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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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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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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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0月13日 │214,500元 │107年2月26日 │VC74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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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11月10日 │160,000元 │107年2月21日 │VC7662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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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11月15日 │150,000元 │107年2月21日 │VC7662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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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11月19日 │130,000元 │107年2月21日 │VC76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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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11月23日 │150,000元 │107年2月21日 │VC7662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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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12月11日 │450,000元 │107年2月21日 │VC7662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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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