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廖元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元興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99年7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詎
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還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54176元整,及自107
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10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
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
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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