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05號
TCDV,107,司促,12005,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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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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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