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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