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暄雅即傅以中之繼承人、傅劍軒即傅
以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傅以中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之姓名「傳以中」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