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溫氏崑亮公派下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溫國台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原 告 溫清泉
原 告 溫金森
原 告 溫金台
原 告 溫清杏
原 告 溫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玉宏、溫德盛、溫鴻源、溫保堂、溫添財等人
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