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1號
SCDV,106,補,751,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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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溫氏崑亮公派下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溫國台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原   告 溫清泉
原   告 溫金森
原   告 溫金台
原   告 溫清杏
原   告 溫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玉宏溫德盛溫鴻源溫保堂溫添財等人
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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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