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暄雅即傅以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傅劍軒即傅以中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傅以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傅以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傅以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傅以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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