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債 權 人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債 務 人 祈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伍仟捌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之利率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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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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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金 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利 率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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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5月30日│685,000元 │107年4月23日 │百分之六 │FNA3963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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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6月15日│546,500元 │107年3月26日 │百分之六 │FNA396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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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3月25日│727,500元 │107年3月23日 │百分之六 │FNA3963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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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3月25日│476,8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百分之五 │FNA3963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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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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