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10號
TCDV,107,司促,11610,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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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債 權 人 鄭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鄭朝陽」抑或「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如為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並請具狀更正為債權人為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鄭朝陽,並於狀末
   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為「徐永源」抑或「祈益有限公司」?如為徐
   永源,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
   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發票人應為祈益有限公司徐永源
   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
  ㈢確認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陳報支票號碼FNA3963182之退票理由單。
  ㈤提出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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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祈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