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債 權 人 鄭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鄭朝陽」抑或「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如為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並請具狀更正為債權人為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鄭朝陽,並於狀末
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為「徐永源」抑或「祈益有限公司」?如為徐
永源,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
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發票人應為祈益有限公司,徐永源
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
㈢確認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陳報支票號碼FNA3963182之退票理由單。
㈤提出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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