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周進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
息至民國94年4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
新臺幣124,48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帳務.計算書.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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