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56號
TCDV,107,司促,11356,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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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江玉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江玉清於民國99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7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4月2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649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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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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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玉清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70132 │0000000000│04月 25日  │      │九九     │
│  │元  │809    │起     │      │       │
├──┼───┼─────┼──────┼──────┼───────┤
│ 002│新臺幣│江玉清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730194│0000000000│04月 25日  │      │點三八    │
│  │元  │8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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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