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91號
TCDV,107,司促,11291,2018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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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1號
債 權 人 張穆玲
債 務 人 黃晨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
  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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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