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1號
債 權 人 張穆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晨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7年3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㈡請求利率24%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依年息6%計算
)
㈢確認計息本金為何,請求標的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