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90號
TCDV,107,司促,11290,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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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
債 權 人 蔡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天助、羅芊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標的2所示之請求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是
   否有誤?(依原因事實所載應為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
   元),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影印清晰之郵政匯票申請書影本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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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