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
債 權 人 蔡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天助、羅芊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標的2所示之請求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是
否有誤?(依原因事實所載應為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
元),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影印清晰之郵政匯票申請書影本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