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債 權 人 魏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忠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陳報債務人實際之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