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弘傑
人
債 務 人 蕭安妤
一、債務人日升玻璃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
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本借款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日升玻璃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王弘傑、蕭安妤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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