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92號
TCDV,107,司促,10792,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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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新峰
債 務 人 黃源欽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元宏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文泰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晴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玉妹
債 務 人 黃佳歆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玉妹
一、債務人黃元宏即黃鏡明之繼承人黃文泰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黃晴即黃鏡明之繼承人黃佳歆即黃鏡明之繼承人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黃鏡明之遺產範圍內與黃源欽即黃鏡明之繼承人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新臺幣伍
  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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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