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24號
TCDV,107,司促,10624,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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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周煥庭
債 務 人 王溪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下同)ㄧ
  百零七年二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王溪泉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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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