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羽萱
債 務 人 王妙茵即王招雲
債 務 人 江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羽萱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王妙茵即
王招雲、江憲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
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326,696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6年11月1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326,696元及自106年11月11日起
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
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
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
㈤債權人於107年04月1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
自106年11月11日起至107年04月11日其利息、違約金之
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釋
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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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妙茵即王│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326,69│招雲、江羽│1月11日起 │4月11日止 │ │
│ │6元 │萱、江憲宗├──────┼──────┼───────┤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妙茵即王│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326,69│招雲、江羽│2月12日起 │6月11日止 │ │
│ │6元 │萱、江憲宗├──────┼──────┼───────┤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6月1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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