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德炎即劉姜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恭銓即劉姜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津瑞即劉姜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家伶即劉姜蘭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人被繼承人劉姜蘭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
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
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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