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97號
TCDV,107,司促,10097,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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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債 務 人 林敏峰
債 務 人 吳微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
  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應計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尚
  欠利息新臺幣玖仟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貳元,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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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