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89號
TCDV,107,司他,89,2018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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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89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棋元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黃曼怡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之地址「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1樓」,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蔡宜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棋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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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