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84號
TCDV,107,司他,84,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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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84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張哲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松果品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31號、106年度勞小
上字第11號),因該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 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 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二分之一,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 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論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由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 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31號判決原告敗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 勞小上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僅先暫繳納500元, 另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業已全額繳納,是 本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500= 500),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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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果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