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4號
TCDV,107,勞訴,4,2018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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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何秋香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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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