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1號
TCDV,106,重訴,41,2018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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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被   告 許文賢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篤育
被   告 陳嘉德
      劉明修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魁育
被   告 蔡士豪
      邱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8條及第23 條、第188條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據 以主張被告之盜採砂石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短少卵礫石 價值新臺幣(下同)40,368,370元之損害,另被告故意將廢 棄物回填之不法行為,亦造成原告受有一般廢棄物之土方清 除費用24,034,200元、場地復原回填所需上方費用27,138, 400元及額外支出測量費96,390元,共計51,268,990元,合 計共91,637,360元之損害。經核就前揭損害之計算,必須以 被告等人是否涉及盜採砂石及回填土方之行為,及該等行為 所導致土方遭盜採及回填之面積與範圍,始得據以估算損害 賠償,且目前有待兩造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2號刑事案



件中就測量報告核對數據中,此業據兩造(除被告蔡士豪邱子敏未到庭表示意見)所不爭執(本院二卷,第89頁反面 ),本院審酌本件原告起訴乃至於107年1月17日為追加被告 暨變更聲明狀,即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 字第23766、26485、26486、29412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認定之 犯罪嫌疑為基礎事實,此亦有原告107年1月17日為追加被告 暨變更聲明狀在卷可參(本院二卷,第61頁),堪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首應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2號判決結果為據 ,為免裁判歧異,且除被告蔡士豪邱子敏外,原告與其餘 被告均同意裁定停止(本院二卷,第90頁反面),當無因停 止訴訟程序將受延滯不利益之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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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