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陳劉速妹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王友慶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林逸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民國105年7月7日、同月16日被告與原告及其配偶間之對話譯文內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411號偵查卷第88至94頁)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