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44號
TCDV,106,訴,944,201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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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寶珠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趙淑珠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4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於第一審經減
縮後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一、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將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
,所有權10000分之8013移轉登記予原告(即上訴人)所有;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訴
人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911,891元(計算
式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1,899元81(平方公尺)
8,013/10,000=7,911,8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
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64,961元後,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7,97
6,852元(計算式為7,911,891元+64,961元=7,976,8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然上訴人第一審僅繳納19,909元,
尚欠繳60,093元。而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一、原判決
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
,所有權8013/10000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經核上訴人第
二審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911,891元(計算式同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9,112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17,924元,尚欠繳1,18
8元。經核上訴人所欠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1,281元(
計算式為60,093元+1,188元=61,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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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