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2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賴瑞堂
蔡金源
袁筱茹
楊淑君
駱慧庭
被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被 告 蔡清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5月10 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本件承辦法官服喪等因素,而無 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 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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