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和勝
謝宛儒
謝宗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昭和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4,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5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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